• 更新日期:2018-04-06 18:42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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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委任律師自行向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及公務員登載不實,遭地檢署因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,提出再議亦因犯罪嫌疑不足高檢署也不起訴,法院/刑事收到處分書,只能於民事找律師日內委任律師交付審判.
妨害名譽部分目前已過追訴期.
檢察官訊問時有誘導訊問,使被告做出對其有利的回答,於再議時提出,高檢署以聲請人主張該部分回答無證據能力與法不合.
被告未經查證即屢次惡意將不實內容登載於公文書上,發文於他機關,使告訴人名譽受損,地檢署及高檢署均以被告主觀上無不實登載的犯意為由,將加重誹謗當做僅為意見表達,對於明顯不實登載部分又做有利被告的解釋,做出不起訴處分.針對上述情形若委任律師交付審判有無勝算?交付審判費用要多少?若委任律師直接向地院另提告,與交付審判費用是否相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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