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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訓會承辦人在明知再申訴人要補件情形下,未等待再申訴人補件,及收到補件當日剛好做出決定,未再重新開會,做出駁回決定,後續的救濟途徑及有無其他方式解決.找律師種情形是尚在再申訴決定期限內,已先電話通知有發現對再申訴人有利之部分,欲補件,商標法日後(尚在再申訴決定期限內)即收到再申訴決定書,駁回再申訴,以致再申訴人無法對再申訴人有利部分補充說明,權益因此受損.
另找律師情形是已先電話通知幾天內會收到再審議人的補件資料,保訓會承辦人則以收到補件資料的當天已開完會議,雖尚未發出再審議決定書,對於補充說明資料則未再納入會議討論,逕行做出駁回再審議決定.保訓會僅做書面審查,以上工程案駁回決定均有事實認定有誤之情形,造成對當事人不利之情形,而且無救濟管道可救濟,能否主張撤銷原決定書?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救濟?經電話詢問考試院表示若提訴願會不受理,若提訴願不受理,後續提行政訴訟有可能贏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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